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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农业农村局
昆明市农业农村局是负责全市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及行政管理工作的政府部门,成立于2019年机构改革后,整合了原昆明市农场管理局等职能,加挂昆明市畜牧兽医局牌子。
主要职责
负责起草农业、畜牧业、农机化等领域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监测分析农业经济运行,指导粮食生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农业标准化建设;统筹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组织农业技术推广、农民培训及招商引资;依法开展农业行政执法,监管种子、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
机构设置
内设17个处室,包括办公室、组织人事处、法规处等;下设动物卫生监督所、农业科学研究院等12个直属单位,行政编制56名。
最新动态
2025年10月,该局重点推进秋粮丰收、农机安全生产、农产品质量监测等工作,并参与乡村振兴项目实施与政策制定。
主要职责
(一)起草或拟订全市有关种植业、畜牧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策和中长期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信息化体系建设规划、政策,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负责全市农业资源区划。
(二)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
(三)提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市级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农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
(四)指导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指导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指导农用地、草场、宜农滩涂、宜农湿地的利用,依法管理耕地质量,发展节水农业;规划指导农业基础设施、高产稳产农田(地)建设和中低产田(地)改造。
(五)承担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负责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质量安全监测和管理;指导农产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六)负责农业行政执法,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草种、种畜禽、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许可及监督管理;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农业生物物种资源和农业转基因生物的保护、监督和管理;开展兽医医疗器械和有关肥料的监督管理;指导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安全监理工作。
(七)承担农业防灾减灾的责任,监测、发布农业灾情,协调种子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指导动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对市内动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有害生物普查;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的管理。
(八)研究拟订乳业发展的重大措施及推广项目;组织全市乳畜品种、乳畜资源、饲料的保护及合理开发利用;承担全市乳畜商品基地建设工作;做好奶畜饲料产品的质量监督检查;负责生鲜乳特别是学生用奶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和质量监督工作。
(九)制定全市农业职业教育、科技推广及其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政策和措施,指导全市农业职业教育和农科机构的业务工作;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重大科技成果的鉴定、推广和管理;参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指导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组织制定农业技术推广的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
(十)拟订农业生态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农村节能减排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指导生态农业、生物农业、循环农业的发展;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村容村貌整治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农业的科技交流与合作;负责实施、管理利用外资农业项目,发展外向型农业,促进全市农业对外开放。
(十二)组织协调农业部门内部改革,强化服务宗旨;指导农业行业、商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工作。
(十三)承担昆明市减轻农民负担办公室、昆明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昆明市学生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一)市委农办秘书处、办公室
(二)组织人事处
(三)法规处
(四)行政审批处
(五)政策与改革处
(六)发展规划处
(七)计划财务处
(八)绿色食品处
(九)乡村产业发展处
(十)农村社会事业促进处
(十一)环境资源处
(十二)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
(十三)市场与信息化处(对外交流合作处)
(十四)科技教育处
(十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十六)种植业与农药管理处
(十七)畜牧兽医处
(十八)渔业渔政管理处
(十九)种业管理处
(二十)农业机械化管理处
(二十一)农田建设管理处
(二十二)机关党委
(二十三)离退休人员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