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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能不能给理事、监事、负责人发钱?


社会组织能不能给理事、监事、负责人发钱?

原创 郭小燕 财税的那点事儿 2026年5月14日 08:30 福建 36人

有机构问过我一个很现实的问题:

“理事长平时帮机构跑项目、对接资源,能不能给一点补贴?”

“监事每年也要看账、参加会议,能不能发点劳务费?”

“负责人本来就在机构全职上班,工资到底能不能发?”

很多社会组织一碰到这个问题,就很紧张。

有人说:社会组织是非营利的,当然不能发钱。

也有人说:人家确实干活了,不发钱也不合理。

那到底能不能发?

其实,这个问题不能简单回答“能”或“不能”。

不是所有钱都不能发,但绝不能想发就发。

关键要看:给谁发、为什么发、按什么程序发、有没有真实服务、有没有利益冲突。

一、非营利,不是不发工资

很多人一听“非营利组织”,就理解成:

不能赚钱,不能发工资,不能有结余,不能给人发钱。

这其实是不准确的。

《民法典》里讲到,非营利法人是指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都属于非营利法人。

也就是说,非营利的重点不是“不能有收入”“不能发工资”,而是:

不能把机构的钱变成出资人、举办者、会员或者内部人员的分红和利益输送。

所以,社会组织可以依法支付工资、劳务费、项目服务费、差旅报销等。

但前提是:这笔钱要有真实依据,要和机构业务有关,要经过合规程序,不能变相分钱。

所以,真正要看的不是“有没有发钱”,而是这笔钱是不是有合理依据。

二、理事能不能拿钱?

要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只是“当理事”,一般不建议发报酬。

比如只是参加理事会、审议工作报告、审议预算决算、表决重大事项。这些属于理事的治理职责。

如果因为这个身份就发“理事费”“参会费”“辛苦费”,风险比较高。

尤其是没有制度依据、没有会议决议、没有发放标准,或者只有少数几个核心理事能拿,就容易被质疑为借理事身份变相分钱。

第二种,理事确实在机构任职或提供真实服务,可以按实际情况支付报酬。

比如理事同时担任专职秘书长,负责日常管理;或者承担项目执行、培训、咨询、评审、督导等具体服务。

这时要把身份分清楚:

他不是因为“当理事”拿钱,而是因为“实际工作或服务”拿钱。

如果专职在机构上班,可以按劳动关系发工资;

如果临时提供讲课、咨询、评审等服务,可以按劳务报酬处理;

如果发生真实差旅,可以按制度报销。

但基金会要特别注意:《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所以,理事不是绝对不能拿钱,但必须说清楚:钱不是因为他是理事发的,而是因为他确实做了事。

三、监事能不能拿钱?

监事要比理事更谨慎。

因为监事的核心角色是监督。他要监督理事会、负责人履职情况,也可能要检查财务资料、提出监督意见。

如果监事一边监督机构,一边长期从机构拿钱,就容易被问:

拿了机构的钱,还能不能独立监督机构?

基金会方面还有更明确的要求: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所以,从风险控制角度,我建议:

监事不要轻易从机构领取工资、补贴、津贴等固定性报酬。

如果监事参加会议、开展监督工作,确实发生了交通费、住宿费等必要支出,可以按制度实报实销。

如果社会服务机构或社会团体监事,确实提供了额外的专业服务,也要非常谨慎,至少要做到:事前有制度,事中有审批,事后有成果,本人回避相关决策,金额合理,而且不能影响监督独立性。

否则,监事拿钱,很容易说不清楚。

四、负责人能不能发工资?

可以,但不能自己说了算。

负责人一般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院长、校长、主任等。

如果负责人全职在机构工作,负责日常管理、项目运营、团队管理、对外协调,机构给他发工资是合理的。

但问题是,负责人不能自己给自己定工资。

现实中风险最大的不是“发了工资”,而是这些情况:

理事长自己决定自己的工资;

秘书长自己审批自己的补贴;

负责人没有劳动合同却长期领工资;

工资标准明显高于机构规模和当地水平;

没有岗位职责、没有考勤、没有绩效依据;

年报、审计、信息公开时没有如实反映。

这些问题容易被质疑为:权力没有约束,报酬缺少依据。

所以,负责人发工资,至少要做到五点:

第一,有岗位。他到底担任什么职务,做什么工作,要说得清。

第二,有合同。全职工作的,应当有劳动合同、聘任文件或任职文件。

第三,有标准。工资、补贴、绩效不能拍脑袋,要和机构薪酬制度一致。

第四,有决议。负责人薪酬最好由理事会或有权机构审议决定,涉及本人利益时,本人要回避。

第五,有披露。涉及年报、审计、信息公开要求的,要按要求如实反映。

五、最怕的不是“发钱”,而是发得说不清

社会组织给理事、监事、负责人发钱,最怕的不是钱出去,而是钱出去得不清不楚。

下面几种情况,风险很高。

第一,名义是补贴,实际像分红。

比如年底机构有结余,就给理事、负责人发一笔“辛苦费”。没有服务内容,没有绩效依据,没有审批程序,只是因为“大家都辛苦了”。这就很危险。

第二,名义是劳务费,实际没有真实服务。

比如给某位理事发“专家咨询费”,但没有咨询记录、没有会议纪要、没有成果文件,也说不清具体做了什么。账上写成劳务费,也不代表就安全。

第三,自己审批自己。

比如理事长审批自己的补贴,秘书长审批自己的绩效,负责人决定自己的年终奖。金额不一定很大,但性质很敏感。

第四,监事长期拿固定补贴。

监事本来是监督者,如果每个月都从机构拿固定补贴,金额还不小,就容易影响独立性。

第五,账上看不出钱为什么发。

摘要写“发放补贴”“发放劳务费”“发放项目费”,但附件里没有合同、名单、服务记录、审批、签收、个税处理。财务自己可能知道怎么回事,但审计和监管不一定认可。

六、发之前,先问这三个问题

社会组织不是不能给人发钱。

但给理事、监事、负责人发钱,至少要经得起三问:

第一问:他凭什么拿这笔钱?是工资、劳务、报销,还是补贴?

第二问:这笔钱是谁决定的?有没有制度、有没有会议决议、本人有没有回避?

第三问:这笔钱能不能证明是真的?有没有合同、记录、成果、票据、审批、个税处理?

如果这三个问题都答得清楚,风险就会小很多。

如果答不清楚,就算金额不大,也可能变成审计、年检、监管检查里的问题。

七、最后给一张简单判断表

最后总结

第一,非营利不是不能发工资,而是不能变相分钱。

第二,理事能不能拿钱,要看是不是提供了真实工作或服务。

第三,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四,监事拿钱要格外谨慎,因为他要保持监督独立性。

第五,负责人可以有合理报酬,但不能自己给自己定。

社会组织的钱,每一笔都要回到机构使命、项目目标和制度流程里。

只要这笔钱说得清、批得清、留得清、查得清,就不怕被问。

最怕的是:

名字叫补贴,实际像分红;

账上叫劳务,实际没服务;

流程上有审批,实际是自己批自己。

这才是真正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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