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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商会相关政策摘录2


行业协会商会相关政策摘录2

原创 司徒拔 司徒拔家的作文选 2026年5月6日 13:19 广东 62人

此前整理的推文《行业协会商会相关政策摘录》重点摘录了行业协会商会及社会组织相关政策的党建要求,实践中发现,仍有部分信息疏漏。现补充整理涉及但不局限于行业协会商会及社会组织的相关要求,并按相关性排序,供各位好友参考。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2018)明确:

 

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连(中)队以及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支部。

 

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单位,应当按照地域相邻、行业相近、规模适当、便于管理的原则,成立联合党支部。联合党支部覆盖单位一般不超过5个。

 


 

《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2019)明确:

 

党员工作单位、经常居住地发生变动的,或者外出学习、工作、生活6个月以上并且地点相对固定的,应当转移组织关系。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2014)明确: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全国党员教育培训工作规划(2024-2028年)》明确:

 

新兴领域党员培训。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两个健康”和加强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新就业群体党的建设等重要指示精神,结合加强思想政治引领,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提高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质量,增强党在新兴领域的号召力凝聚力影响力等,引导党员强化党性观念和党的意识,激发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提升职业技能,更好服务群众、奉献社会。各级党委(党组)要抓好新兴领域党员专题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24)明确: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并将其纳入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2024)明确: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结合本单位的业务活动特点,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并将其纳入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管理水平。

 


 

《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2022)明确:

 

社会组织可以受中央或者省级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委托承办或者受邀参与相关行业领域的创建示范活动。情况特殊的,可以由中央或者省级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按照程序报批后,以社会组织的名义开展创建示范活动。

 

严格控制创建示范活动数量,特别是以城市、乡镇(街道)、村(社区)和企业为对象的创建示范活动的数量。不得在目录范围以外开展创建示范活动。

 

开展创建示范活动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严守财经纪律和财务规定。所需经费由各地区各部门通过现有资金渠道统筹解决,不得额外追加预算安排,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创建对象收取费用。

 


 

《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 》(2022)明确:

 

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批准不得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二)不得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三)不得面向各级党委、政府或党政机关开展,一般不以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或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为评选对象;

(四)严格按照所批准的申报内容开展,不得擅自改变或设置子项目;

(五)全国性社会组织不得要求地方性社会组织配套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地方性社会组织不得借助全国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新增或变相新增项目;

(六)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七)不得与营利性组织合作开展或者委托营利性组织开展,未经批准不得与境外组织合作开展;

(八)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和奖项的名称前应当冠以社会组织名称或符合有关规定;

(九)应当将评选办法和评选结果等向社会进行公开,按照有关规定不公开的除外;

(十)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情况应当纳入年度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2012)明确:

 

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

(一)不得利用党政机关名义举办或与党政机关联合举办;

(二)主题和内容不得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不得强制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不得强行收取相关费用;

(四)不得进行与收费挂钩的品牌推介、成果发布、论文发表等活动;

(五)不得借机变相公款消费、旅游,不得发放礼金、礼品、昂贵纪念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社会组织不得邀请党政领导干部出席与本职工作无关的论坛、研讨会活动,不得对党政领导干部的出席情况进行虚假宣传。

 


 

《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合规指南》(2024)明确:

 

行业协会商会开展的各类收费业务应当符合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履行章程规定的程序,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平等自愿的基本原则。

依法合规,是指收费行为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

公开透明,是指充分保障会员及其他服务对象的知情权,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

平等自愿,是指在自愿基础上提供服务,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充分保障服务对象对收费的知情权,在收费前要履行告知义务,不得在标明的费用之外加收费用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服务对象与其进行交易。

 

行业协会商会要严格按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的收费政策文件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2024)明确:

 

精简种类数量。大幅减少各种创建示范和达标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新增创建示范和达标活动以及“城市”、“之乡”、“基地”等授牌命名活动。市县级党政机关和群团组织以及乡镇(街道)不开展创建示范活动。不搞创建结果排名。

 

创建示范活动不得收取费用,不得以搞合作、拉赞助等方式变相收取费用。

 


 

《关于严格规范社会组织开展创建示范、评比达标表彰及授牌命名活动的函》(2026,广东省)明确:

 

未经批准,社会组织不得擅自开展创建示范活动,如授予“基地”称号等。

 

未经批准,不得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全国”“国际”“世界”“广东”“全省”等字样。

 

社会组织要对存在形式主义问题、频繁检查评估、开展必要性不大,甚至存在收费敛财等违法违规情形的授牌命名活动,坚决予以撤销;对授牌命名内容相近、对象相同、标准相似的活动,进行优化整合。

 

严禁通过创建示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或者变相收费;严禁利用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或者行政影响力等违规收费;严禁利用授牌或命名活动违规收费;严禁强制入会和强制收费;严禁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严禁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头重复收费;严禁将自身经营性活动转包或者委托与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实施;严禁将自身经营活动收支纳入其他单位法定账册核算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2016)明确: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应当依法登记设立代表机构;未登记设立代表机构需要在中国境内开展临时活动的,应当依法备案。

境外非政府组织未登记设立代表机构、开展临时活动未经备案的,不得在中国境内开展或者变相开展活动,不得委托、资助或者变相委托、资助中国境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

 


 

《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办法》(2025)明确: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社会组织:

(一)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

(二)社会团体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活动;

(三)被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后继续以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

前款所称非法社会组织,不包括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管理、尚达不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以及其他依法无需进行登记的组织。

 


 

《关于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 净化社会组织生态空间的通知》(2021)明确:

 

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不得与非法社会组织有关联。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要自觉抵制非法社会组织,不得与非法社会组织勾连开展活动或为其活动提供便利;不得参与成立或加入非法社会组织;不得接收非法社会组织作为分支或下属机构;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账户使用等便利;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进行虚假宣传。对违反上述要求的社会组织,民政部门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向社会公告包括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名单在内的处罚信息,并纳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对违反上述要求的企业,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线索依法依职责严厉查处,并将处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对违反上述要求的其他单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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